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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新闻-雄关周末讯(马生强)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欠款60万元,可债权人周某在法院却输了官司,其蹊跷就在于这是一张不完全的欠条。
周某是一名从事建筑行业的老板。2014年6月底,他将一样从事建筑行业的王某告到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诉称:2013年3月,被告王某宣称在永昌县有16千米的围墙工程,而王某缺少运营资金,向原告周某借款60万元用于周转,并许诺在尔后的续建工程中关照原告的生意。为此,在2013年3月20日,原告将自有资金及向亲友筹借的60万元现金出借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推委不还。据此,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诉讼中,周某向法庭提交了王某书写的欠条一张,上面记载:今欠周某现金60万元,在一年以内还清。
但在法庭上,虽然被告王某承认欠条是其所写,但对欠条内容却不认可。王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欲通过被告承揽永昌县牛棚工程,由于建设方要求收取每栋牛棚1万元的保证金,原告想承揽20个牛棚,遂向被告交付20万元保证金,每栋牛棚的利润为2万元,20栋牛棚总计40万元的利润,如果原告按时完工,可拿到40万元利润并退还20万元保证金,所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60万元的欠条。终究原告没有参与该工程。即便退还,也应退还原告20万元。
原告、被告的说法大相径庭,究竟谁说的是真的?法官仔细观察原告提交的欠条,发现该欠条不是完全的纸张,欠条下方有明显撕掉的痕迹。原告对此的解释是,被告打完条子顺手撕掉了空白的下半部份。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王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张某证实原告向被告交付20万元保证金,被告许诺完工后支付原告利润40万元;该证人还证实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20万元时,其与原告均在场。原告认为证人仅能证实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的事实,但对剩余40万元不能证实。关于原告主张的剩余40万元款项来源,原告称从其姐夫景某在酒泉金塔经营的公司以现金方式直接借取40万元,当时在场人员除原、被告外,还有原告姐夫、公司会计和出纳。被告对此否认。法庭当庭与原告姐夫核实,原告姐夫称其与原告因工程有过经济来往,但双方未曾有过金额为40万元的借款事实。原告认为借款事实存在,只是其姐夫记不清楚。庭后,法庭两次要求原告将其姐夫及公司会计、出纳通知到法院接受调查,但原告以上述人员工作繁忙为由始终未能接受法庭调查。
法院认为,原告持被告出具的金额为60万元的欠条要求被告偿还债务,被告对收取原告20万元的事实认可,故对该部份欠款,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对原告主张的剩余40万元欠款,被告对该事实否认,原告解释该款项从其姐夫处借得与庭审通过核实的事实不符,原告亦未对该部份款项来源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部份款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欠款期限内不计算利息,被告在出具欠条时许诺1年内还清,逾期还款利息自期限届满第二天起,即2014年3月21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指定实行期满之日。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周某欠款2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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